以案释法丨无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请求解除购房合同,法院这样判!
2023-12-21 11:06:55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贺磊 |          浏览量:96793

新双峰客户端12月21日讯(通讯员 张任泊 胡耀丹近日,双峰法院梓门法庭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向某某购买被告王某某一房屋,后原告向某某发现该房屋无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遂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法院如何判决本案?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原告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将被告王某某所有的一处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于2022年11月起转让给原告向某某,被告王某某配合原告向某某在2个月内将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2022年10月底,原告向某某向被告王某某支付完毕全部购房款,被告王某某出具书面收条,并将涉案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变更登记证交付给原告向某某。2023年2月,原告向某某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予受理告知书》载明:因涉案房屋现状与原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不一致,需要原权利人王某某补办规划、质监等相关手续后再根据现状申请房地一体变更登记,并需买卖双方共同申请方可办理移转登记。原告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协商解决此事未果后,遂于2023年4月向双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判

双峰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原告向某某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王某某支付完毕全部购房款,被告王某某作为房屋出售方应保证所售房屋符合交易目的,现因被告王某某的原因导致房屋产权不能依约移转登记至买受人向某某名下,原告向某某购买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故对原告向某某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对于原告向某某已向被告王某某支付的购房款,被告王某某应当向原告向某某进行返还,故对原告向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返还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遂判决,依法解除原告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向某某返还购房款。

法官说法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购房者应对房屋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应关注出卖人资格、有无共有人、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等,要清楚房屋权属登记情况,尽量避免受让扩建、加建建筑,以减少风险。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再决定是否签订购房合同,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一审:贺磊

二审:欧阳亚辉

三审:刘郁鑫

总编:刘颂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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